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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雪艳诉被告吴正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艳,吴正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杨雪艳委托代理人白朝阳被告吴正华原告杨雪艳诉被告吴正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杨雪艳及委托代理人白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正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多次在原告亲属处借钱,因数额较大遭到拒绝,被告还有赌博恶习,双方屡次为此吵架,夫妻感情难以维持,感情确系破裂。被告在外骗人钱财,受害人已在西阳村辖区派出所报案。2012年3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提举证据如下: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合法的夫妻关系。2、阡东镇杨家村村委会证明1份、魏拥军、徐清卫、徐英英证人证言1份。证明被告吴正华沉迷赌博,屡教不改,被告与原告杨雪艳经常吵架,并在外与他人同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按照法律规定应准许其离婚。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故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吴正华沉迷赌博,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妥善解决生活中的矛盾,经常吵架,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实,故本案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雪艳与被告吴正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蕊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