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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官军与张玉双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07号原告:官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玉双,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官军与被告张玉双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官军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玉双的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玉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