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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星明与山东长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星明;山东长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582号原告杨星明,个体工商户。被告山东长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一路西300米潍坊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星明与被告山东长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廷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