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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任开兵与刘圣莲、葛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开兵,刘圣莲,葛宏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任开兵,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圣莲,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葛宏星,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任开兵诉被告刘圣莲、葛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兴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