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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任敦龙与即墨市普东镇付家屯村民委员会、齐克礼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敦龙,即墨市普东镇付家屯村民委员会,齐克礼,齐克展,傅振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886号原告任敦龙,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即墨市普东镇付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付家屯村。法定代表人付中云,村主任。被告齐克礼,男,42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齐克展,男,51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傅振林,男,40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敦龙诉被告即墨市普东镇付家屯村民委员会、齐克礼、齐克展、傅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福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