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苗进泉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进泉,曹虎卫,王海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进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虎卫,男。委托代理人曹金龙,男。委托代理王海平,男。上诉人苗进泉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1)郊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苗进泉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2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进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进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苗进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