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终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苗进泉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进泉,曹虎卫,王海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进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虎卫,男。委托代理人曹金龙,男。委托代理王海平,男。上诉人苗进泉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1)郊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苗进泉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2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进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进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苗进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