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785-2号原告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博信彩钢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诉讼保全费2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淑清人民陪审员 米亚宾人民陪审员 杨 青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