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瑞付抚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新福,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