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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宝宝与秦会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镇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秦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返还彩礼32000元,并由被告父亲归还借原告父亲款3900元。被告秦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3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以彩礼人民币26000元,折仪、二程6000元订婚,2008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9年1月1日在方山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9月21日生男孩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1年4月份,原告曾向本院诉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2月9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五门柜1件、床1张。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依法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1、原告当庭陈述证实原、被告婚姻构成,生育孩子及婚后关系不睦的事实;2、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3、原、被告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4、家庭财产登记笔录证实原、被告家庭财产情况;5、证人李某、秦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原、被告婚后关系状况;6、镇原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关系不睦,2011年4月份,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子女的抚养,应当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的原则,并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结合本案实际,孩子随原告李某某生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暂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照顾孩子,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其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应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之父秦某某归还借原告之父李某款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其请求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二、男孩李某甲随其父李某某生活;三、夫妻共同财产五门柜1件、木板床1张归原告李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鸿审判员 李继东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昭文附页: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