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商区法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永君,张永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永君;张永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商 洛 市 商 州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民保字第00016号     申请人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岳建华,经理。    被申请人张永奇,男,身份不详,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陕BXXXXX/陕BXXXX挂号车。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豫RXXXXX/豫RXXXX挂号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永奇所有的陕BXXXXX/陕BXXXX挂号车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甲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妮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