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玲与被告西电公司电炉设备厂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玲;西电公司电炉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96号原告黄玲,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电公司电炉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孙家围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瑞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与被告西电公司电炉设备厂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