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创电子有限公司与叶翠雄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197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深创电子有限公司,叶翠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街道××路××工业城厂房西座××楼A,组织机构代码76199998x。法定代表人范学军,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项昭亮,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翠雄,性别:××,××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址××省××县××队××号,身份证号码×××3275。上诉人深圳市深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公司”)与被上诉人叶翠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属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深创公司提交的请假单载明叶翠雄从2011年3月15日到2011年5月2日请假45天。深创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请假单上主管批准栏签字为拉长陈某某、经理批准栏签字为生产部经理陈某某��深创公司主张,请假单属无效请假单,根据经被上诉人确认的员工手册第九章人事与考勤制度载明的“员工请假必须由部门经理批准,超过3天需由总经理批准”,而该请假单上仅有拉长、经理批准,并无人事、副总经理,更无总经理批准,据此叶翠雄并未完成请假手续。对此,本院认为,深创公司的员工手册虽然规定了员工请假超过3天需由总经理批准,但并未具体规定已经部门经理批准的休假单须由员工本人交给总经理审批才算完成请假报批手续,故本院认定叶翠雄的此次请假已完成了其应当完成的手续。深创公司主张叶翠雄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3月18日以请假名义连续旷工3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深创公司以叶翠雄连续旷工3天以上按自离处理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支付叶翠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原审对此项金额的计算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深创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1年2月工资差额600元和3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工资1322.70元的问题。原审对此问题的处理妥当,计算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深创公司无需支付上述金额的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