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02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2140号原告万某某,女,农民。被告郭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和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