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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长民,宋学春,德惠市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长民,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宋宪生,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凤歆,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学春,男,195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关春艳,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男,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德惠市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温长民因与被上诉人宋学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惠市人民法院(2011)德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11)德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德惠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温长民与德惠市粮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学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参考1、温长民在一、二审中均否认2009年7月16日栗明生出具欠条的真实性,故你院应当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2、2009年11月27日,针对宋学春工程款问题,温长民与宋学春已对欠款数额进行确认,并有三方代表的确认签字,宋学春签字的结算单中亦写明“从此宋学春清包队和德粮温长民账目结清”,现对宋学春起诉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已结清范畴,你院应予以查清。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