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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与单春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单春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317号原告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128号绿园大厦2-11101。代表人姬玲。被告单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单春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被告单春华承担2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