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XX祥与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07号原告:XX祥(公民身份号码:432625197509290519),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鄞州高桥新宁纸箱包装厂业主,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3183-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咸昶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祥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XX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孔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