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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XX祥与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07号原告:XX祥(公民身份号码:432625197509290519),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鄞州高桥新宁纸箱包装厂业主,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3183-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咸昶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祥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XX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孔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