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岑文元、施金凤与乐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文元,施金凤,乐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岑文元,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裘家村。系被害人岑士达之父。申请执行人:施金凤,女,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裘家村。系被害人岑士达之母。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岑忠达,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裘家村。被执行人:乐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塘头村,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51团农三师图木休克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乐世杰,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塘头村。利害关系人:马飞,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大街152号,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山景苑13幢3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依法委托浙江亿宝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乐挺与利害关系人马飞共有的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山景苑13幢303室住宅及地上车库〈D-32〉,因报名参加竞买人数不足而导致流拍。4月23日,本院再次委托该拍卖公司对拍卖物进行拍卖。5月17日,买受人乐蕾世以13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利害关系人马飞名下的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山景苑13幢303室住宅及地上车库〈D-32〉(权证号:慈房权证2007字第0001**号、慈国用2007第022157号、慈国用2007第02212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乐蕾世所有。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乐蕾世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乐蕾世和利害关系人马飞可持本裁定书共同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中所涉税费由买受人乐蕾世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节 祥审判员 严 建 雄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司徒云鹤(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