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秦贤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6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法定代表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贤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秦贤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正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