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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郭根昌、赵笑兰与潘超君、郭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潘超君;郭根昌;赵笑兰;郭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超君。委托代理人:朱小燕。委托代理人:胡蓉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根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笑兰。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可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坚。上诉人潘超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超君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超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超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上诉人潘超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柳维元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