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仙民初字第5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福来与郑国明、李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来,郑国明,李英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仙民初字第5573号原告郑福来,男,192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世腾,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明(民),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英平,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来与被告郑国明、李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福来于2012年5月3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林明添审判员 林文良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芳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