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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某某,男,宁县人。被告赵某某,男,宁县人。被告雷某某,男,宁县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