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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利剑与冯娟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利剑;冯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剑。被执行人冯娟。陈利剑与冯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1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娟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伦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