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贺国栋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406号原告:贺国栋,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84号。负责人:张新祥,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国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贺国栋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