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永奇与徐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奇,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淇,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永奇与被执行人徐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做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刘永奇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称徐淇已将全部案款捌万零肆佰元正交予自己,故现在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永奇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0097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党锴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