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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白维光与怀集县长城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维光,怀集县长城医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白维光,男,汉族,1959年5月26日出生,住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郭怀舒,男,怀集县法律援助处副主任,住怀集县。被告:怀集县长城医院。住所地:怀集怀城镇燕都广场侧。法定代表人:卓涛,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维光诉被告怀集县长城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维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维光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