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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92-1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9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