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福州盛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盛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431号原告:福州盛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亮。委托代理人:何荣飞。被告: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盛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恒达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盛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盛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盛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