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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修淑茂与被告张桂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淑茂,张桂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227号原告修淑茂,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张桂花,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淑茂与被告张桂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