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修淑茂与被告张桂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淑茂,张桂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227号原告修淑茂,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张桂花,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淑茂与被告张桂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淑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