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海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元波与王建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刘元波被执行人:王建文上述双方当事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5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海执字第31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江波执行员  杨东学执行员  王天池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