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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常建军、严金华。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原告钱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45600元,实收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赵莉萍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