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安市昊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武安市昊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涉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武安市昊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武安市昊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2年2月22日天铁第一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5056686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佰万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安市昊佑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武安市昊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段慧娟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秦 静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