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与欧阳日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83号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冯超,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振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日南,身份证登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环路6号大院28号104房。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诉被告阳日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志铭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