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蔡晓莉与绍兴县皇明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蔡晓莉。被告:绍兴县皇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和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莉诉被告绍兴县皇明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皇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莉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皇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晓莉负担。审 判 长 张浙丽审 判 员 傅国兰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