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邱恒永与郭本铸运输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恒永,郭本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邱恒永。被执行人郭本铸。邱恒永与郭本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本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鹏审判员 钟长亮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伦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