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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仲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阳仲保字第4号申请人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连劲,董事长。被申请人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申请人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5月23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仲裁保全。根据泸州仲裁委员会(2012)泸仲函字第36号函,本院予以受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新市府路3幢1号附1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泸州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