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孝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四府井村第三村民小组,四府井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杨孝成。委托代理人赵新,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四府井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高利孝。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四府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孝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四府井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四府井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孝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25元。审 判 长 郭鹏辉审 判 员 庞百忍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沙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