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法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弓毅锋与任维星、王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毅锋,任维星,王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吴法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弓毅锋,汉族。被执行人任维星,汉族。被执行人王富林,汉族。弓毅锋与任维星、王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由任维星于2012年4月28日之前,清偿弓毅锋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王富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任维星、王富林一直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弓毅锋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2012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任维星于2012年5月29日向弓毅锋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2年5月31日向弓毅锋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任慧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刚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