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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朴玉栋与于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玉栋,于志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朴玉栋,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柱,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志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朴玉栋与被告于志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朴玉栋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玉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朴玉栋负担。审 判 长 姚 秀 娟审 判 员 杨 慧 苑人民陪审员 靳 国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焕(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