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宣丹与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丹,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宣丹,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升,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宣丹诉被告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宣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原告宣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万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