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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与张某甲、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张某甲,屈某,胡某,季某,张某乙,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某。委托代理人:李峰。委托代理人:房某。被告:张某甲,略。被告:屈某,略。被告:胡某,略。被告:季某,略。被告:张某乙,略。被告:于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