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任国池、袁知名与袁知名、金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池,袁知名,金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528号原告任国池,务工。委托代理人郑重。被告袁知名,务工。被告金丽英,经商。委托代理人何国通、陶雯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池诉被告袁知名、金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池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知名的起诉;2012年5月31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