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任国池、袁知名与袁知名、金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池,袁知名,金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528号原告任国池,务工。委托代理人郑重。被告袁知名,务工。被告金丽英,经商。委托代理人何国通、陶雯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池诉被告袁知名、金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国池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知名的起诉;2012年5月31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