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法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秋、王小宇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秀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汉,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小宇,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泽。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秀县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荣兴路22。负责人金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王小宇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秀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少华审判员 李民基审判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 冰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