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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于荣江与张玉海、张德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荣江;张玉海;张德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14号原告于荣江,农民。被告张玉海,成年,农民。被告张德旺,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江与被告张玉海、张德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荣江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荣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荣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荣江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兴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