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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岳池县九龙镇小东街7号业主委员会与岳池县文化馆、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图书馆、岳池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岳池县九龙镇小东街7号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刘方林,系该业主委员会组长。委托代理人段昌海,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池县文化馆。住址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文化馆。法定代表人陈应文,系该馆馆长。被告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图书馆。住址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图书馆。法定代表人明月,系该馆馆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保前,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池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住建局5楼上。法定代表人廖家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用,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九龙镇小东街7号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岳池县文化馆、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图书馆、岳池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九龙镇小东街7号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九龙镇小东街7号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县九龙镇小东街7号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岳池县九龙镇小东街7号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蒲 霉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