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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曹某,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陕西省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司政,系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委托代理人任杰,男,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婚生女的下落尚未查明,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尚未有结论,离婚诉讼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雷光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