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6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董晓霞。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于庭外调解和好,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