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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民初字第6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董晓霞。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于庭外调解和好,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