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琴诉被告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琴,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59号原告:张利琴,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清,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琴与被告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5月31日原告张利琴与被告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西安思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当庭支付原告张利琴5000元。原告张利琴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琴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利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