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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存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