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谈华梅、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华梅,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保字第0020号申请人:谈华梅,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申请人: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东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岑晔,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谈华梅与被申请人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谈华梅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115万元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谈华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谈华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1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玉新审判员 戚仁元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