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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一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3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与郭新杰、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李涛、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郭新杰,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李涛,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一初字第00817号原告:阜阳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第八加油站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6902014-X。法定代表人:康振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杰,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被告: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法定代表人:刘利华,经理。被告:李涛,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被告: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394号。法定代表人:周中侠,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路365号。负责人:张标,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南二环路天一大厦四层。负责人:陈敬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新杰、阜阳市亚洲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李涛、阜阳市伟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    冲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黎明(代) 百度搜索“”